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当前位置 :
首页
>理论研究>理论研究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7-09-01 08:23 浏览次数: 字体:[ ]

人民政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中共河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及三门峡市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意义和指导思想

1.重要意义。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围绕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广泛协商、凝聚共识的重要民主形式。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需要,是实现市委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需要,是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需要。

2.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把协商民主贯穿履行职能全过程,重点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拓展协商内容,丰富协商形式,规范协商程序,增加协商密度,提高协商成效,广泛凝聚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智慧和力量,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明确政协协商的内容

3.政协协商的主要内容。我市政治生活领域有关重大事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决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民生问题,加强政协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政协重要文件,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和全体会议政治决议等。

4.制定政协年度协商计划。市委会同政府、政协制定年度协商计划,对明确规定需要协商的事项必须经协商后提交决策实施。政协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协商座谈会议题及其他协商形式的重要议题,应列入年度协商计划,做到协商议题和协商形式相匹配。市委办公室会同政府办公室、政协办公室修改完善年度协商计划草案。草案经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后,报市委常委会会议确定。

三、规范政协协商的形式

5.完善政协全体会议协商制度。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的重大问题,采取全体会议形式协商。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市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出席开幕会、闭幕会;市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听取大会发言,参加委员活动组讨论;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委员活动组讨论。完善大会发言遴选机制,提高发言质量。改进会议成果报送工作,如实反映委员意见建议。

6.健全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制度。对市委中心工作和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部署,采取常委会议专题议政形式协商。围绕全市重点工作或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协商。市政协一般每年召开4次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议题需要,邀请党政有关领导同志出席会议,通报情况,听取意见,与委员互动交流;邀请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参加讨论。会议成果报送市委、政府及有关部门。

7.完善协商座谈会制度。对专业性、针对性强的问题,采取协商座谈会形式协商。市政协每年视情召开若干次双月协商座谈会。根据议题需要,邀请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建议。市委、市政府两办负责落实参会市委、市政府领导,参会委员由市政协相关委办提出建议,报主管的副主席审定。优化参会人员结构,注重邀请委员中有关界别的代表人士,视情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参加。会前,市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和有关方面应深入开展调研。会后,及时将会议成果以协商专报等形式报送市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参阅。推动协商过程和协商成果公开,增加影响力和共识度。

8.开展对口协商和界别(活动组)协商。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与对口联系的有关部门以议题为纽带建立健全对口联系工作机制,开展对口协商。加强走访交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定对口协商议题。对口部门根据情况邀请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参加重要工作会议或重要活动,政协专门委员会组织的视察和调研活动可邀请对口部门参加。完善政协领导同志和专门委员会联系界别(活动组)的制度。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整体部署组织委员开展专题调研,举行协商会、座谈会等活动。

9.健全提案办理协商制度。严格立案标准,提高提案质量。建立交办、办理、督办提案协商机制。在提案交办环节,建立共同交办机制,召开提案交办会,做好落实责任的协商。在提案办理环节,建立健全联系沟通、办理询问、研讨交流机制,把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经环节。提案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过问批办重点提案,其他分管领导同志领办、督办重点提案,并及时通报办理落实情况。在提案督办环节,建立健全跟踪督查和成果反馈机制,做好成果转化的协商。建立和完善台账制度,把提案办理纳入政府年度督查计划。完善提案办理考核评价机制,逐步将提案办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落实提案及办理结果公开的有关规定。制定政协提案办理协商办法。完善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制度。

10.拓展协商形式。对确定的协商内容,政协既可以召开专题座谈会开展协商,也可以在视察、考察、专题调研等活动中开展协商,还可以通过视察报告、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等形式开展协商。充分利用网络资源,探索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等新形式,增加协商密度。

四、加强政协协商与市委、政府工作的有效衔接

11.规范协商议题提出机制。建立市委同政府、政协重点协商议题会商机制,议题可由市委、政府交办或者政协与市委、政府、人民团体及有关部门沟通协商提出。重点选择市委政府重视、人民群众关心、改革发展迫切需要解决、政协组织有能力做深做透的问题,积极主动地向市委提出协商议题的建议。

12.健全知情明政制度。市委召开的有关重要工作会议可安排政协领导同志参加。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和有关会议,可视情邀请政协有关领导同志列席。有关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可视情邀请政协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参加。建立相关部门定期通报情况制度,为政协委员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创造条件。政协全体会议召开前,根据需要可组织情况通报会,请政府领导同志通报年度工作情况。协商活动举办前,有关部门应提供需要协商的相关材料。组织委员视察调研,可邀请有关部门同志介绍情况,交换意见。

13.完善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市委会同政府、政协制定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办法。列入年度协商计划的议题,协商成果要进入决策程序,及时向政协书面反馈采纳落实情况。市委、政府领导同志对协商成果作出书面批示的,要及时告知政协办公室;对领导同志要求有关部门落实的,应将落实情况抄送政协办公室。政协可通过视察、调研、座谈等方式,对协商成果落实情况跟踪了解。

五、加强人民政协制度建设

14.研究制定规范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具体意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36号)对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按照《中共河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豫发〔2015〕10号)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办〔2015〕45号)要求,进一步推进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不断提高人民政协协商能力。根据全国政协和省政协、三门峡市政协制定的规范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意见,市政协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15.研究制定规范委员履职工作的指导性意见。进一步明确委员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健全委员履职服务管理制度,加强委员履职情况统计和考核,将委员履职情况作为换届时继续提名的重要参考。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委员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的情况书面通知本人并在一定范围通报。完善委员述职制度。

16.建立健全提高政协协商能力的制度机制。完善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学习制度,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制定加强和改进调研工作实施办法,提高调查研究能力。建立健全社情民意表达和汇集分析机制,提高联系群众能力。强化政协开展统战工作的职责要求,加强政协组织与市委统战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政协主席、副主席联系各界别委员制度,提高合作共事能力。

六、加强和完善党对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领导

17.建立健全党领导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工作制度。把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纳入全市总体工作部署和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并统筹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照市委统一领导、各方分工负责的原则,统筹制定加强市委、政府工作与政协协商有效衔接的相关制度。认真研究发挥政协界别作用的思路和办法,拓展有序政治参与空间。完善委员推荐、提名、产生机制,严把委员素质关,真正把代表性强、议政水平高、群众认可、德才兼备的优秀人士吸收到委员队伍中来。加强政协机关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干部选拔、交流和任用。

18.发挥政协党组领导核心作用。积极支持政协党组工作,善于通过政协党组实施对政协的领导。政协党组要自觉接受市委领导,主动报告重要工作,及时反映重大事项,坚决执行市委决策部署。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班子建设,健全规章制度,严肃党内生活,守纪律讲规矩,充分发挥党组在政协组织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抓好委员队伍建设,强化正风肃纪、反腐倡廉。

19.营造重视和支持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良好氛围。坚持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理性有度、合法依章的良好协商议事原则,鼓励和保护政协成员建言献策开展民主监督的积极性。积极宣传市政协和政协委员的履职实践和协商成果,形成有利于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良好环境。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分享到:
0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